武汉中院的判决显然顾忌到了广大群众的呼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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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说了白说 于 2007-03-15, 09:58:49:

对臭名昭著的“国际期刊”、“没查到不等于不存在”等问题,没有作为法院意见表述,只是作为肖传国的质证意见。法院判决的基本理由是“方是民为证明其言论属实,举出大量在网上收集的材料,但这些材料没有到有关网站和肖传国等处核实,无法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

肖传国对两封公开信的意见挺有意思:
证据30:《肖传国致全国媒体,学术界同仁和方舟子的公开信》质证意见:
1、肖传国是发表过一篇公开信,但不是该信;(上了协和医院的官方网站还敢否认)
2、证据来源不合法,并经过篡改,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
证据46:《473名海内外知识分子关于肖传国诉方舟子案的公开信》质证意见:
1、其真实性有异议,没有见到473名海内外知识分子的亲笔签名及身份材料;(好按图索骥?)
2、证明方是民的侵权文章给肖传国名誉权造成巨大的,不可挽回的伤害。

个人认为,被告一方策略有需要改进的地方,在判决前发表过多意见,锋芒太露,如指责一审法官枉法裁判等等。可能律师水平也有所欠缺。最近袁钟对此案的评论就非常不妥。他说“我跟你发生学术争论没关系,我有老家,法院是听我的,那儿全是我哥们,我在老家起诉你,我肯定赢你。他们全是这么干的”。作为被告的法人代表,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作出这样的评论,只会置自己于更加被动的地位。虽然都知道这是个潜规则,但既然是“潜”,就不适于在这种公开场合说出来。更何况,到被告所在地起诉就能保证没有地方保护主义?刘子华告赢方舟子不就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的吗?袁钟在北京不也有哥们?香港警匪片里有句话说得好,“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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