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接受原告的所谓新证据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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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oboru 于 2007-03-15, 07:58:45:

回答: 那些公开可获得的资料是“他吹他擂”,不是肖“自吹自擂”,故方侵权、肖胜诉 由 Yush 于 2007-03-15, 07:06:32:

我们现在就姑且假定那些所谓新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即便如此,又能说明什么问题呢?如果法院认为能说明问题,那么法院就是在要求方舟子有先知先觉的预言未知的能力。方舟子的言行是根据当时他所能够看到的资迅所做出的,法院不能依据依据资迅的真实性来否定方舟子言论自由的权利,更不能用当时没有的资迅或者方舟子没看到过的资迅来否定方舟子言论自由的权利。事实上方舟子不过就是把他所见到的资迅收集整里了一下,难道这点起码的言论自由在中国不能有?比如说,新闻上说伊拉克今天又有10人被炸死,难道后来因为确切消息是9人,因此前面有人针10人这个事做的评论就犯了法?

以上还是退了一万步的基础上的。现在实质上就是武汉法院为虎作帐,指鹿为马!我认为应该向全国人大检察院写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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