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传国诉方是民一案:诉讼管辖异议申请书 》写得不错,但有三点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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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ofun 于 2007-03-01, 21:26:03:

回答: 诉棍50好几的人了吧,教授、首席头衔一大堆,成天泡网, 由 雨后彩虹 于 2007-02-28, 23:18:04:

首先,福建省云霄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书》并不能证明方是民“为定居美国的华侨”。以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最多只能证明方是民不是福建省云霄县居民。而且这个不是居民的证明还比不上云霄县公安局户籍科的证明来得有效,充其量只能比公证处开的证明可信度高一些。要证明方是民“为定居美国的华侨”(俗称绿卡),最对口的证明时美国国土安全局属下的移民局开出的证明。没有这个证明,也可以退而求其次,用美国居住地比如加州的地税交纳证明、或租房契约、甚至水费、电费、煤气费等账单来证明居民身分。

其次,别国定居身分不过是中国以外的政府容留中国公民在当地居住的许可,对此人在国籍所在地的法定地位无任何改变。别国公民在中国也往往被起诉甚至判刑,更惶论本来就是中国公民了。所以此点不宜提出。

再次,肖传国恐吓信上的内容可信性尚存疑,不宜引为证据。

只要改好以上三点硬伤,法庭应该会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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