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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何大状 于 2007-02-07, 19:14:28:

zt海牙公约·仰融案·“王晓麟事件”

何必桢

    仰融诉辽宁一案尚未开审,原告已经数次严重失误。最近的一次失误是在向被告辽
宁省政府送达传票及诉状的方式上。

    北京时间8月21日,在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法院的仰融诉辽宁案中代理仰融
的律师,以UPS特快专递挂号方式寄往中国司法部,向辽宁省政府发出民事案传票及
诉状。据称此举根据的是海牙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传票要求被告方向原告律师送
达针对该传票随附诉状的答辩,并规定,答辩须在传票送达六十日内作出,如被诉
方未按时送达签办,则法院将缺席判决被诉方败诉并作出诉状要求的赔偿,法庭同
时要求被告,向原诉方送达任何答辩须在送达之后合理期限内向法庭书记官提交。


    北京时间10月23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执行请求将损害被请
求国国家主权或安全”的不予送达的规定,中国司法部拒绝了仰融的律师的送达请
求,拒绝函已寄送请求方,并退回了仰融的律师的请求书及其所附的司法文书。

    其实,中国司法部完全可以对仰融案的传票置之不理。因为将美国法院传票寄往中
国司法部的送达方式根本就是无效的。

1。传票的有效送达对于诉讼的展开是必要的

    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传票与诉状的无效送达将导致诉讼的撤销(Rule 12
of 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这是不少国人所极力推崇的西方司法中
的所谓的“程序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法律对传票与诉状的送达的要求有所不同。《美国法典》第
28卷第1608款规定了向国外送达传票与诉状的四种方式(28 U.S.C. 1608(a)(1)-(4)),
其中包括按相关的国际公约送达和经外交途径送达等方式。适用于仰融案的相关国
际公约即是《海牙送达公约》。

2。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将美国法院传票寄往中国司法部是无效送达

    中国是《海牙送达公约》的有条件签约国。在签署《海牙送达公约》的时候,中国
政府明确拒绝该公约第十条中的送达方式,其中就包括邮寄送达的方式(http://www.hcch.
net/e/status/stat14e.html#cn)。

    美国法院行政事务办公室(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在
专门发给给各法院的备忘录中特别指出,由于中国拒绝邮寄送达的方式,发往中国
的传票应通过美国国务院以外交渠道送达(www.state.gov/documents/organization/6509.
doc)。

    因此,从法律上讲,将美国法院传票寄往中国司法部与将之扔进中国司法部的垃圾
箱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3。仰融的律师将美国法院传票寄往中国司法部是一个低级的错误

    由上所述不难看出,在向辽宁送达传票及诉状的方式上,仰融的律师犯的这一在国
际法上属于十分低级的错误。

    中国司法部的上策是,对传票置之不理,让仰融的律师误认为送达有效而自以为得
计地展开对辽宁的缺席审判;等到仰融的律师在对辽宁的缺席审判的独角戏唱得正
得趣的时候,中国司法部再亮出底牌,将《海牙送达公约》有关中国的条款与美法
院管理办公室的通知的副本送交仰融的律师。根据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行为守则
(Rule 3.3 of D.C.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仰融的律师必须将此副本
转交法庭,仰融的律师的独角戏将不得不戛然而止,而陷入两难的局面。不向法庭
转交副本意味着欺骗法庭,向法庭转交副本意味着承认犯错及诉讼应予以撤销。到
那时,仰融的律师的脸一定够十五个人看半个月的。可惜中国司法部计不出此,让
海内外广大瞧胞错过一场注定会精彩万分的好戏。

    另外,《海牙送达公约》不是关于判决执行的国际公约。代理仰融的Wiley, Rein
& Fielding (WRF) 律师事务所的王晓麟声称:如果辽宁省政府败诉,“辽宁省在美
国和与美国有司法协议的100多个国家(包括整个殴盟)的资产都将面临被冻结、扣
押,拍卖的风险。”在遭到质疑后,王晓麟先是坚持原来的说法,后又改口为“与
美国有司法送达协议的100多个国家”。王晓麟这是在故意混淆司法送达协议与判决
执行协议的区别。签署《海牙送达公约》的国家并没有因签署该公约而承担执行其
它签约国司法判决的义务。正如美国国务院和商业部都明确指出的:美国跟任何国
家都没有执行判决的司法协议。而且正是由于没有这样的司法协议,所以要想在外
国执行美国法庭的判决困难重重(http://www.osec.doc.gov/ogc/occic/refmj.htm)。


4。“王晓麟事件”:仰融诉辽宁的案中案

    代理仰融律师事务所所犯的一系列错误除了胡乱送传票这一桩,还有已被揭露的
“王晓麟事件”。

    代理仰融律师事务所WRF的王晓麟欺中国国际法界无人,冒充中立的国际法专家肆
意误导中国公众。王晓麟闭口不提其为代理仰融的WRF的成员的关键身份,却自称是
什么美国国际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而在王晓麟的履历(http://www.wrf.com/attorney/
bio.asp?ID=W037395657)及WRF对王晓麟的介绍(http://www.wrf.com/practice/description.
asp?group=22)中都提及了他的华盛顿地区华裔律师协会会长等兼职,却都偏偏没有
提到这个子虚乌有的美国国际法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更为恶劣的是,王晓麟居然声称愿为辽宁省充当法律顾问(经质疑后,王晓麟改口为:
“如果双方有意就该案协商,本人愿意为辽宁省和仰融双方的沟通义务效力”)。据
王晓麟自称,他在中国法院作过法官。看来即使在美国当了律师,王晓麟还是要继
承国内司法界某些人“大盖帽两头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腐败传统了。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律师行为守则绝对禁止律师代理敌对双方(Rule 1.7 of D.C.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而且一个律师事务所如果有一个律师代理了敌对双方
中的一方,那么该事务所所有律师都不得代理另一方(Rule 1.10 of D.C.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因为WRF律师事务所的 Jim Slattery 律师在仰融诉辽宁
一案中代理仰融,所以根据哥伦比亚特区律师守则,该所包括王晓麟在内的所有律
师都不得在此案中以任何方式代理辽宁省政府。

如上所述,王晓麟的行为已严重违犯了哥伦比亚特区律师守则。现在的问题是王晓
麟所属的正在代理仰融的WRF应对此应承担什么责任。如果王晓麟的行为是WRF所指
使或默许的,那么WRF就涉嫌恶意误导和恐吓被告辽宁省政府,并涉嫌向辽宁省政府
派遣卧底。这些行为都是美国法律及律师守则所禁止的。即使王晓麟的行为纯系王
晓麟个人行为, 该律师事务所亦难逃督导不力之责(Rule 5.1 and 5.2 of D.C.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当然,如果王晓麟及WRF能证明王晓麟的行为不过是他穷极无聊而一时性起,高喝一
嗓子“狼来了!”,想吓薄熙来一跳以取个乐子,兴许王晓麟及WRF都能得到从宽处
理。然而,WRF至今尚未就“王晓麟事件”给公众一个令人满意的说法。

令人忍俊不住的是,仰融案中的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一个赛一个的“爱国”。据仰融
代理律师称,在美国状告中国地方政府的仰融是“爱国”的。据王晓麟透露,仰融
的代理律师是中国的朋友,想必也是“爱(中)国”的。王晓麟也自称,他冒充中立
的国际法专家肆意误导中国公众并图谋代理辽宁未遂也是因为“爱国”。虽然王晓
麟对中国的“爱”失之于诡异,也并不是让人完全无法理解。前几年在中国猖獗一
时老鼠会之类的传销活动中有个著名的口号:骗你是因为爱你!

令人难以想象的是,被王晓麟吹嘘为其它人很难找到与之对等的,每小时收费3000美
元顶级的律师,居然会犯如此低级的一系列错误。看起来,想要在法庭上战胜每小
时收费3000美元顶级的律师并不一定需要什么高招。要不然中国人怎么会常说“乱
拳打死老师傅”呢?

据王晓麟透露,这些重量级的人物都非常重视自己的声誉,他们事前都对此案作过
详细的分析,如果没有胜算的可能他们根本就不会出面接,因为此案的国际影响是
很大的,一旦败诉,他们输不起面子。不论仰融案最后的胜负如何,犯如此低级错
误的顶级律师想保全面子的难度实在是太大了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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