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对张靓颖名誉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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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筋斗云 于 2007-02-09, 02:45:58:

中国法院好像认为事件真假不是案件重点,所用语言才是案件重点,这和美国好像正好反过来吧。

这样推下去:
你可以无事实地说某人和某人发生性关系。
但是不可以有事实依据地说某人当鸡。

张靓颖名誉权案一审败诉


  “超女”张靓颖状告本市某报名誉权遭受侵害案,昨天上海静安法院作出判决,对张靓颖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公证费2000元和律师费3万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6年7月8日,本市某报第8版刊登记者撰写的署名文章《揭密明星“耍大牌”××晃点慈善活动张靓颖酒店耍客服》,文中副标题为“张靓颖:没有总统套房乱叫客房服务”,称到沪参加演出的张靓颖“某些行为也颇让演出主办方头痛”,还说“我要一个总统套房,我的四个助理每人要一间标准间。”由于主办方未满足她的要求,她“在自己入住的房间内无度地呼叫客房服务,其中大部分叫进房间的食物都仅仅只是品尝了几口而已。”

  2006年8月,张靓颖聘请律师起诉该报,后因该报不具有法人资格又再变更被告为该报所属的某报业集团。张靓颖在起诉中说,由记者撰写的文章内容,完全属于捏造,而被告未经核实就刊登涉案报道,又被众多媒体转载、报道,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名誉,还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压力和痛苦。遂要求被告书面在相关报纸和网站上作道歉及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

  法院认为,引起本案诉讼的那篇报道内容新闻来源,涉案内容是否属实,作为被告并没有任何证据来佐证,应认定该新闻报道有所不妥。但综观全文并无任何侮辱性文字,也未对张靓颖的人品或道德等作出任何倾向性的评价,仅从涉案文章无法认定存在侵害张靓颖名誉的故意,文章内容也尚未构成对张靓颖名誉的侵害。作为演艺界人士,应对歌迷热情和媒体追逐带来可能轻微损害亦应给予适度的理解和宽容,以满足公众需求并促进新闻行业的自律和进步。遂作出上述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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