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的不良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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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psychina 于 2007-01-26, 01:50:52:

来源:中国网 作者:萧 锐
日常生活或者影视作品里经常可以遇到这样的情节:双方发生纠纷,受损失方总会问:“公了还是私了?”另一方就会陪着笑脸一个劲地说:“私了,私了!”…因为在一般常理中,私了的赔偿总是要少于公了的。为了节约诉讼所要花费的大量时间与精力,或者为了少赔点钱,私了才成了一种各方都乐于接受的解决办法。而诉讼作为国家公力救济的主要形式,应该而且必然要在公民权益的保障与维护上更趋公平才对。
  然而近日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项轰动全国的火车伤人案件的一审判决却在客观上起到了某种不良示范的效果:公了居然还不如私了!法院的判决似乎在向受害人宣告:如果你再不依不饶,就让你连调解能得到的都得不到!
  2005年4月23日晚7时,广西柳州游客胡家津与丈夫在搭乘柳州铁路局的列车回家时,因柳州铁路局将已报废的车厢重新投入使用(柳州铁路局在法庭上表示,愿意承担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车厢过道的地板突然松动上翘,致使胡家津顺着翘起的地板跌下了飞驰的火车,被高速行驶的火车压断整条左臂、左大腿、右腿小腿,头皮被掀翻三分之二,经鉴定构成Ⅰ级伤残。


在诉前调解时,柳州铁路局提出赔偿190万余元给胡家津,但因胡家津认为数额太少,无法弥补自己的损失而提起诉讼。要求柳州铁路局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项共计573.2157万元。而近日公布的法院判决却只判赔了原告方88万。法院判决居然还不如私了时被告已经答应赔偿数额的一半!
看着这样一个判决结果,笔者无法揣测作为“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铁路局作何感想,是惊喜还是得意?笔者可以想象的是遭受飞来横祸被火车压去三肢的受害者脸上定然充满不解与不服。“判决赔偿的88万余元,甚至连原先柳州铁路局提出的赔偿数额的一半都不到,这怎么能让我服气!”是啊,这怎么能让人服气!法律作为公民公力救济的主要途径,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举措,竟然不如公民私下的私了!这个判决所宣示的是一种不堪设想的法理:如果公了尚且不如私了,司法的权威性何在?法院的判决在鼓励什么,法院在维护谁的利益?让人糊涂,更让人不能不追问!
  公民权利在类似铁路这样的国有垄断大佬面前本来就很羸弱,不独立的司法权力在公民权利伸张上也一直存在倾向性立场,难怪会让人感到“蹊跷”:作为主场作战的柳州铁路局在自家门口打官司,应付一个不依不饶的外地受害者,是何其容易啊!而蹊跷的判决显现出司法公权力在为大企业排忧解难方面所体现出来的“保驾护航”的英勇姿态。面对司法权力与垄断利益的合谋嫌疑,我们作何感想?
公民的私力调解是纠纷双方为节约司法诉讼成本而在各自利益作出让步情况下的妥协,但就公平的程度而言,当然不及司法审判。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让公民看到法律在维护公民权利方面是优于私了的,这样才有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只有用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司法判决才能让公民感觉到:在法治社会,只有法律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柳州中院所作出的这一判决,不仅与法律所应当鼓励的行为背道而驰,而且让更多的受害人不敢再跟垄断企业叫板:乖乖服从人家的处理意见吧,去了法院也没用,还不如现在给得多呢!……这是一个可怕的开始,这样的判决背后,损失殆尽的是公民对于司法正义的信任,而得意的恐怕只有“承受能力不高”的铁路局了…(责任编辑: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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