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T: 贺梅案是如何打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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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Nixrreg 于 2007-01-25, 14:25:41:

贺梅案打了6年,有关卷宗滚雪球似的堆积如山,其实抛开那些纷繁芜杂的细节,案件并不复杂。为什么这个案子打了这么久?主要原因是因为法庭的偏见加上贺方没有创造性的运用法律。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它的运转是通过规则和规则的运用来进行的。当一个人掌握了的规则并且能够灵活的运用,他就可以走遍美国都不怕。就像灵活运用牛顿定律、热力学第一二定律就能让飞机上天一样。

作者不是律师,但是贺梅案几年打下来,经历的法律上的大小战斗可以说是大部分律师从未经历过、也不可能经历的。以下作者就贺梅案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粗略的介绍,希望对各位在美国的人士有所启发。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是:贺家与贝克家在1999年通过签订了一个未定时限的法律文件,将贺梅的监护权交与贝克;后来,贺家要小孩回来,贝克拒绝,双方发生了一次严重争执后,贺家没有再去探望贺梅,而是去少儿法庭要求修改1999年的法律文件,恢复监护权。贝克则指控贺家蓄意四个月没有探望,蓄意一两年没给任何抚养费,构成故意遗弃小孩,应该剥夺父母权。

根据田纳西法律,父母如果蓄意连续四个月没有探望小孩,或者蓄意四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则构成故意遗弃;在符合小孩最佳利益情况下,故意遗弃小孩则可以剥夺父母权。(请注意或者二字)

毫无疑问,贺家既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没有探望,只要能证明二者之一是蓄意的,则故意遗弃小孩就成立了。至于接下来最佳利益的考量,因为小孩已经与亲生父母陌生,加上法庭本来就偏见,很难作为防守的依据。

中级法庭经过10天的庭审之后,CHILDERS法官做出如下判决:贺家没有探望和没有支付抚养费都是蓄意的,故意遗弃成立;贺氏夫妇存在种种问题,中国环境差,等等,剥夺贺氏父母权符合小孩最佳利益。因此,贺氏父母权被剥夺。父母权都没有了,监护权申请当然就失去资格。法庭判决出来后,作者撰写了一份15点声明,剖析该判决。这个文件很多观点后来被多人采用。

接下来,贺家上诉。当时,根据我的15点,我认为推翻蓄意不去探望应该是很容易的事,所以没有很注意,只是给贺方律师提供了一定的建议。因此,重点是抚养费的问题。法庭认为,贺家知道小孩需要抚养费,但却没给,蓄意性是明显的。比如贺方曾经试图给贝克300美元,但那是签订1999年监护权文件之前的事,按规定贝克当时不能收钱。对抚养费这一点,似乎一点办法也没有。当时贺方律师已经递交了上诉文件,里面没有任何论点可以推翻法庭的这一结论(事实上后来上诉法庭完全否定了贺方律师的所有论点)。

如何破解抚养权的难题呢?

贝克方认为,从1999年签订监护权文件起,贺方就已经放弃对小孩的全部责任,而贝克获得了全部责任,要带到18岁。对此贺方当然是全力反对。

经过考虑,我提出以下论点1)贝克具有证明贺家蓄意不交抚养费的负担(burden);2)贝克从1999年签订文件后认为自己具有了100%的责任,也就是说贝克认为贺家的责任为0;3)因此贝克无法证明贺家蓄意没有履行其抚养的责任;4)贺家给300元贝克拒绝,贝克在此之后没有改变拒绝抚养费的态度。

当然具体的论证比以上的要详细,但基本思想就是如此。这个论点交给贺方律师后遭到强烈反对,认为不能承认对方获得了100%的责任。我当即指出,我们并没有承认贝克的说法。之后,通过十几封电子邮件的来回,终于说服了贺方律师,并且在后来口头辩论中提出。从上诉法庭的判决看,法庭在噼里啪啦否定贺方所有辩解后,在最后一句采用了作者提出的论点,推翻了蓄意不交抚养费的结论,从而给贺氏恢复父母权扫除了最大的障碍。

关于蓄意没有探望的问题,贺方的上诉文件可以说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根本没有说出个道道,在其他几十点次要问题上倒是大费笔墨。这样企图避开关键问题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上诉法庭当然维持原判-法庭的任务是裁判谁说的有理,法庭是不会主动替当事人发明论点的。就贺家最后一次从贝克家出来后去少儿法庭要求监护权一事,贝克认为那完全是为了利用小孩呆在美国。有可靠证人证明,贺氏在1999年曾说希望保留对小孩的父母权以达到留在美国的目的。因此上诉法庭认为,这一证据加上其他的证据,如INS在贺家去法庭要小孩之前可能找过贺家等,已经构成清楚可信的证据证明贺家要小孩是假、想呆在美国是真。由于这一要小孩是为移民的结论是根据贺氏以前的心态,要推翻可以说是极其困难。(有人说,并没有法律说有美国公民小孩就能呆在美国,但是这样的说法毫无用处,因为法庭是说贺氏错误地以为有小孩就行)。对这一点,作者是如何推翻的,在此无法数语说清,有兴趣的可以到www.forAMH.com查阅相关文件。

即使在推翻贺家去少儿法庭动机完全不良,确立要回小孩是真之后,问题也还远未解决。要证明没有去探望不是蓄意的有几种辩解,包括曾试图探望、有借口没探望、不知道需要探望等。上诉法庭的少数意见法官认为,贺家去少儿法庭要监护权是他们没有去探望的借口。这一点被贺方律师和众多砖家教授奉为圣旨,在他们给田纳西最高法庭的上诉书和法庭之友文件里,完全照抄照搬。

但去少儿法庭要监护权显然不能作为不去探望的借口。去法庭要求对小孩尽责,怎么能反而成了没有尽责的借口呢?如果这样说,就把贺氏最强有力的辩护完全废掉了。在我的法庭之友文件中,我详细的论证了这一点。结论是,去少儿法庭要监护权是试图探望小孩的举动。为支持这个结论,除理论证明外,我找到了少儿法庭一个官员的一句证词。当问到贺氏抱怨不能看到小孩时该官员如何向贺氏建议的时候,该官员说“递交一个申请”(File a petition)。这一句话的关键性对一般水平的律师来说是很难理解的。从田纳西最高法庭的判决来看,法庭完全采用了作者的观点,那就是去少儿法庭要求监护权是在试图探望小孩。既然曾经做出尝试,那么没有看成当然就不是蓄意的了。需要说明的是,我把60页的BRIEF递交给田纳西最高法庭,法庭竟然当天就给扔将出来。贝克律师对此得意洋洋。但我早有准备,后来由中国大使馆给田纳西最高法庭每个法官人手一份,才算确认法庭读了我的BRIEF。

即使父母权问题解决了,贺家要拿回小孩还是难于登天。贺氏1999年签订了监护权文件明确地把监护权交给了贝克,文件中没有任何地方说明有时限或者其他限制。按照田纳西的案例法,父母交出了监护权之后,再要恢复必须证明这样做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有一个田纳西最高法庭判的案子,一个父亲由于困难把小孩的监护权交给了亲戚(父母权仍有),后来父亲想恢复监护权,把房子买到小孩家旁边,跟小孩建立了很亲密的关系,小孩也愿意跟父亲。但是田纳西最高法庭裁决,父亲不能证明小孩跟他对小孩最好,小孩现在情况不错,根本没必要去冒险改变。按照这个标准,那贺氏即使要回了父母权,也根本没有可能要回监护权――贺氏根本无法证明贺梅回家比呆在贝克那好。如果小孩监护权问题被直接返回到下级法庭,贺家基本没有任何希望要回小孩。因为上诉法庭已有结论,在下级法庭根本无法推翻1999年的监护权文件。即使贺家再不断上诉,到时田纳西最高法庭可以不受理。父母权是基本权利,监护权不是。但是,对贺家来说如果只有父母权,失去监护权,贺梅还是在贝克家,然后灰溜溜地回国,简直是哑巴吃黄连。我跟贺绍强说,如果那样,你只能改名换姓了。国人多以为贺家在美国丢脸,连贺家的亲戚也不理解怎么连小孩都丢了。当初落杉矶时报一篇文章出来,好莱坞人士蠢蠢欲动,一本歌颂善良高中文化的白人基督徒拯救被中国教授(美国洗碗工)遗弃的小孩的好戏都已经在运筹之中了。

如何解决监护权问题,需要两个人的智慧和勇气。在“贺梅案背后的故事”一文中,我讲了贺绍强如何在我的建议下直接上书田纳西最高法庭,以强有力的法理证明1999年的监护权文件已经无效,小孩应该无条件回家。

轮到做到上诉法庭一级的法官,水平相当高,而且也是非常聪明的人士。当初上诉法庭判决一出,众多支持者包括法律界人士望洋兴叹,陆续退出。上诉法庭主法官洋洋洒洒100多页判决,水平远远超过一篇博士论文,作者对该法官也不免颇有敬意。饶是如此,其不慎露出的破绽被死死拿住。此次上诉到最高法庭,总结前面几次的经验,我们改变策略,采取箭在弦上、引而不发的态势。在没必要拼得你死我活、鱼死网破的情况下,争取和平解决。我方也放出风声,倘若法庭不能合理地判决,我方将在联邦法庭施展凌厉的杀着。两手准备非常充分。对贺家来说,反正是无产阶级,已经没有什么更多可以失去的了。从结果看,法庭完全采用了我们的提出的动议。

贺梅就要回家了,祝她健康成长。也希望贝克忏悔、寻求宽恕吧。

对我和那些支持贺家的人们来说,一场多年战争终于结束了。这场仗打下来,两名法官遭受重创,一名想爬上司法部长宝座的人物落马,很多人想利用中国孩子、中国父母的痛苦拍戏发财的梦破灭了。。。

我们靠自己的智慧与力量胜利了,而且是完胜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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