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处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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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kelediguo 于 2007-01-20, 18:35:40:

回答: 新到资料中的这位"老教授"不是一般的糊涂啊! 由 kelediguo 于 2007-01-20, 17:47:32:

这一段充分说明他不明事理.在这个例子中,那个学生是确确实实的作弊行为,到他嘴里成了"未实施作弊".考试过程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知识信息,就已经构成了作弊,而不是"未实施作弊".这种行为和你在考场偷看携带的小纸条是一样的,不能说你还没有抄到试卷上,就是"未实施作弊".

他举的杀人的例子,就更是风马牛不相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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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叫郭艳茹的博客写道“我跟我们外教Danne,一个瑞典的小伙子一起
监考,有男生要求上厕所,Danne想都没有就答应了。过了好大一会儿,Danne自
己去厕所的时候,却无意间发现刚才的男生正在厕所里狂背答案。Danne当然很
生气,当下给他按作弊处理了。”Danne错了,其实这个学生未实施作弊,因为
他没有回到考场,应该作终止他考试处理。这犹如一个人买了一把抢被抓到了就
被认定为杀人犯,其实杀人犯罪在准备阶段就被制止了。应该按非法持有枪支罪
论处,而不是作故意杀人犯论处。我推测Danne不知道,在中国,认定为作弊,
要开除。知道,他会内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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