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美国同事讲西翻恶讼胜诉的事,他们都觉得难以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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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炎阳 于 2006-12-01, 21:44:10:


他们都说,如果一个机构或学校claim他们是什么什么,公众和媒体有权对其质疑,而validate这个claim, 向公众提供证据是该机构的责任。我说,中国西安法院判方舟子输的理由是:both原告和被告的证据都因是境外文件,不被接受。美国人说,哪也是该机构未能提供证据澄清公众的质疑啊?怎么能判方输?

这下这些美国人知道了什么是中国的法院,中国所谓的“法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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