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一个人“欺世盗名”当然要有时间限制。引用2005年的文章讲刘是“欺世盗名”显然是不合适,因为那时人都死了。如果讲那篇报道是“欺世盗名”倒是合适的。
对法院的解释、判决可以不赞成。但是不能否认那也是一种解释,而且是有些“道理”的解释。因为这个“道理”,斑竹也赢过官司。至少镜某不认为两个有什么道理上的不同。
作为个人,镜某不赞同这样的法院解释和判决。但是,这个认识不单是针对斑竹输的官司,也同样适用于斑竹赢了的官司。这是不同于众多人的地方。
问题在于您的“档次”:知道不知道“滞后势”这个说法?知不知道“滞后势”的官称叫“推迟势”?知不知道“滞后势”的译法要好于“推迟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