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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hooping 于 2006-11-24, 04:01:53:

http://www.bullog.cn/blogs/kefi/archives/2048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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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4 1:48:29 阅读(1058) 引用通告 分类: 小聊几句
拙见: 关于“欺世盗名”的“江湖术士”

1。驳斥该法庭意见的任务,已经从“伪科学”问题,延伸到了“人格”问题。
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第八条

(当然,“伪科学” 一环不能松。需要多位国内外相关专家意见的支持。刘子华当年把伪科学内容以科学的名义传播,就是传播虚假信息,无论是否蓄意。)


2。要收集有关 “刘子华本人曾蓄意向公众传达虚假信息” 的 证据。

强调“蓄意”,即已观察到:该法庭很可能已将被告的文章措辞解释为被告对刘子华本人行为动机的判断,进而又将这一公开判断解释为“人格损毁”。

2.1 要指出这两个解释不合理。比如:

2.1.1 被告对刘子华行为的公开评价,到底是对该行为客观社会效果的评价,还是对该行为主观个人动机的评价?被告的语境和文旨是什么?

2.1.2 即使被告公开表达了自己对刘子华行为动机的判断,难道就构成“人格损毁”吗? 那这样的“人格损毁”未免太常见,判例的打击面未免大得荒唐,甚至要直指党的官方言论了吧!(真要有这一天倒也好。)

2.1.3 即使被告确对刘子华行为动机做出了主观判断,也是根据事实和规律作出的推理(请陈述具体推理),而原告针对该推理如果没能给出充分的、得到采纳的驳斥,则法庭不应直接附和原告意见。

2.1.4 根据学术知识和经验而进行的公开批判与揭露,属于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的、有特殊重要意义的言论自由。即使一方批评另一方是“学术骗子”,只要有根有据有推理,都不应被司法拔高到所谓“人格损毁”而凭空加大批评者的举证难度。

2.1.5 法庭意见如果把刘子华宣传“伪科学”的问题转移到刘子华个人“动机”问题的讨论,从经济上高额惩罚义务揭露伪科学的个人(和他主持的公益事业),将是社会影响极坏、避重就轻、回避实质的做法,必将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和不满,失去相信科学的人民大众对司法公正和先进性的信赖。

2.2 直接证明:被告对刘子华行为动机的判断符合事实。

2.2.1 要证明刘子华本人当年在传达虚假信息时自己已经了解该信息的虚假性(该“虚假信息”不必局限于伪科学内容本身),故定性为“欺世”。
2.2.2 要证明刘子华本人通过传达该虚假信息确实会获得也确实已获得本不应属于他的所谓科学名誉,故定性为“盗名”。


3。只要“欺世盗名”的判断成立,“江湖术士”的比喻也就贴切无误。只要“欺世盗名”一说不是诽谤,“江湖术士”一说也就不是丑化。刘子华的行为如果反映了“人格”,也是他自己暴露的,而不是被“损毁”的。

4。试着考虑反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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