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建立法官及其裁判的质量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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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吴赛 于 2006-11-23, 23:30:51:

在享有完全司法独立的社会里,法官应该有独立的司法裁判权。法官可以选择依法有理有据地裁判,可以强词夺理地乱判,也可以枉法裁判。法官如何裁判是他自己的事情;除非法律明文规定,任何政党,任何其他国家机构和任何其他法官不应通过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某个法官对个案的审理和裁判。
那么,如何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官依法有理有据地裁判,尽量减少胡判,乱判和错判呢?如何杜绝连最起码的遮羞布都不要的裁判的再三发生呢?如何提高公众对司法体系的信心呢?
这要求有一套健全的行之有效的对法官和法官的裁判进行质量监控的体系。这个体系可以由法律来确定,也可以通过非官方的方式来建立。这个体系应当具备以下功能:(i)客观地评价法官的基本工作能力: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在法定的时限内完成工作的能力;(ii)客观地评价法官的裁判质量: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论证是否逻辑严密;分析是否清楚全面;(iii)直接影响法官在业内的声誉,职务的升迁,受案的多寡,薪酬的高低。
在今日的中国,通过法律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官和裁判质量监控体系显然是痴人说梦。
建议:利用互联网,建立法官及其裁判的数据库,由大量业内人士匿名或具名评价,评价结果公之于众,并不断更新。评价结果作为业绩指标之一。
中国律师或法官之有脊梁者,胡不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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