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翻一案的那几个法官葫芦僧判葫芦案真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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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LB 于 2006-11-22, 11:57:31:

乍一看这个判决书,觉得错乱难读。仔细看,葫芦僧判葫芦案还是动了点脑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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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以上双方认可对方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两被告对两原告所提交的证据③④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这两组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故不予认定;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⑤,被告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经济损失票据有部分是真实可信的,应予认可;
对被告刊登的文章之前的支出票据和其后较长时间的不合理支出票据不予认可;对于被告提供的证据④⑤本院认为教育部新闻发言人发布的是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并未专指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⑧⑨因该证据属涉外证据,因未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及我国驻美使领馆的认证,故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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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西翻的证据3,4(所谓五十州教育联盟及获奖)没有被认定。另一方面,方舟子的证据8,9也因为同样原因(所谓“涉外”)不与认定。这些本来是案件的关键证据,法院全都不承认。那这个案子该撤消了吧? 不, 法院工作人员很勤奋,又去查事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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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认证和双方开庭的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4年10月4日美国《洛杉矶时报》刊登了一篇《在有威望的国际调查中,排名在最前中国大学和这些大学的校长》的文章,载明:“美国五十州高等教育联盟通过调查首次排列出最受尊敬的中国大学和大学校长名单”,在 “排名前10名的大学”中载明第10名为“西安翻译学院”,前10名的大学校长第2名为“丁祖诒”,后国内多家媒体先后发表正面报道或质疑批评性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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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这段错乱的葫芦话该怎样理解。基本可以认为法院又主动为原告西翻找回了“荣誉”的证据吧。不知道这会儿咋又不“涉外”了,反正是法官大人明察。

法院又认定了西翻的证据5,所谓经济损失。

好了,被告“诽谤”成立,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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