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翻造假证据的一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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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戏秦高僧 于 2006-11-12, 07:00:51:

美国文件要在中国法庭做为证据, 应按以下程序:
1. 在文件上加盖公证章,由公证员签字(Notary Public).公证员只公证文件提供人的签字,不对内容负责.
2. 凡用于国外的文件,须由州务卿办公室附加一页有Secretary of State 彩色文头的公函纸打印的"Certificate of Office",认证该公证员的合法和有效性. 此认证书加盖州徽钢印(The Great Seal of The State of 州名),州务卿办公室并无自己的公章.
3.将州务卿认证后的文件寄到中国驻美国总领事馆认证.总领事馆再对州务卿文件进行认证,并在两份认证书上盖骑缝章.没有经中国总领事馆认证的美国文件绝不可以在中国做为法庭证据,否则就是违反中国法律.

西翻提供的文件即没有州务卿的认证书,也没有中国总领事馆的认证书,接受这样的证据文件本身就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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