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华家人诉方是民等民事判决书(搞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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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Yush 于 2006-10-20, 02:16:06:

  本搞笑版判决书,应用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肖传国诉协和医大出版社、方舟子案民事判决书的逻辑,侵犯了其版权。本判决书原告观点抄袭自“由刘子华家属负责内容组织和审核”的刘子华易学网,但已注明。被告观点来自各媒体报道及方舟子文章,未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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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宇裳、刘少华诉北京科技报社、方是民、北京青年报社、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江东省文凉市河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女民一初字第1234号

  ……

  庭审中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以下五个方面:(一)关于刘子华是否在法国获得了博士学位的问题;(二)关于“八卦宇宙论”是否违背现代科学原理的问题;(三)关于刘子华是否获国际特别荣誉奖和是否得到爱因斯坦评审的问题;(四)关于对“八卦宇宙论”的评论问题;(五)关于被告搜狐、新浪、网易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现逐一分析评判如下:

  (一)关于刘子华是否在法国获得了博士学位的问题

  原告认为,刘子华于1939年在法国求学期间,完成了博士论文《八卦宇宙论与现代天文》,1943年刘子华被法国巴黎大学正式授予博士学位。博士学位证书虽然发黄,但保存得好,还没有任何破损的痕迹,上面的法文清晰,包括刘子华、八卦等的拼音(http://www.bashu.net/bbs/dispbbs.asp?boardid=2770&ID=33275&replyID=33275)。被告方是民对原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学位是巴黎大学颁发的文学学位,而不是天文学学位。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在法国获得了博士学位的问题,原告提供有巴黎大学证明,被告方是民对此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推翻原告的证明。且被告方是民未举证证明刘子华在巴黎大学没有获得博士学位,被告方是民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无端怀疑原告“据说靠它在法国得了博士学位”的事实不实。

  (二)关于“八卦宇宙论”是否违背现代科学原理的问题

  原告认为,“八卦宇宙论”是刘子华运用中国传统文化易经的基本原理与西方现代科学相结合取得的研究成果。刘子华是第一个将中国传统文化之八卦组合原理及对应关系与西方现代天文学相结合取得重大成绩的先驱。刘子华将中国的易经八卦与西方现代科学结合进行研究,首次推定太阳系存在第十大行星,轰动西方天文界(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biography.htm)。刘子华的论文中,有加减乘除等运算,而且还有解一元一次方程的计算,并且用27张表格表述了自己的计算结果,因此刘子华提出科学假设的过程符合科学原理,反映了刘子华勇于进取、大胆假设的科学精神(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exchange_1001.htm)。被告方是民认可原告所提供的刘子华论文的真实性,但认为,刘子华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用八卦推算出的“木王星”的运行参数不符合开普勒第三定律,与新发现的“2003UB313”行星相差不止十万八千里,完全否定了刘子华的预测,“八卦宇宙论”违背天文学基本原理是事实。著名天文学家张钰哲早在1945年就曾对“八卦宇宙论”进行过批判。最近国际天文学联合会取消冥王星的大行星地位,太阳系仅剩八颗大行星,更表明刘子华根据“八卦宇宙论”推测“太阳系有十颗大行星”的说法被彻底否定。

  本院认为:首先,“八卦宇宙论”所研究的“宇宙”包括太阳系,太阳系包括在太阳系公开运行的天体,天体包括太阳、月球、行星,而不仅仅是大行星。被告方是民关于“刘子华把太阳、月球当成与大行星一样的星体”的说法错误。其次,被告方是民未指出论文中的运算错误;虽然指出“木王星”不符合开普勒第三定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二)自然规律及定理……”,因此被告用开普勒第三定律举证无效。再次,虽然冥王星的大行星地位被取消,但冥王星仍然存在,原来被称为“第十大行星”的天体仍然存在。因此,原告称被告方是民所述刘子华“荒诞不经的学说”的说法不实成立。

  (三)关于刘子华是否获国际特别荣誉奖和是否得到爱因斯坦评审的问题

  原告认为,刘子华在1933年获国际征文特别荣誉奖,在法国一举成名(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biography.htm)。正是因为这篇文稿水平极高,才得到爱因斯坦的认可,最后获得“特等荣誉奖”,由此刘子华名震巴黎,大受崇敬(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report_0002.htm)。说明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称“这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的胡言乱语,竟然会得到爱因斯坦的评审,岂非太小瞧了爱因斯坦的智力?”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对原告获奖证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仍认为刘子华所获奖项为《巴黎晨报》“全欧各大学青年如何能助成世界联邦之实现”的征文奖。被告读过爱因斯坦的著作,从来没有见到他提到刘子华或什么“八卦宇宙学”,也没有哪一部爱因斯坦的传记记载过此事。

  本院认为:被告方是民对原告的获奖证书不持异议,只是认为在爱因斯坦的著作和传记中没有找到刘子华的名字。被告方是民在爱因斯坦的著作和传记中没有找到刘子华的名字不能否认刘子华获奖和得到爱因斯坦评审的事实。因此,原告曾获得国际特别荣誉奖及得到爱因斯坦评审的事实成立,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所述“这是一个有意炮制出来抬高刘子华身价的谣言”与事实不符。

  (四)关于对“八卦宇宙论”的评论问题

  原告认为“八卦宇宙论”论文已经于1940年在法国出版发行,1980年法国麦迪西士出版社再次盗版出版(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report_0003.htm)。《巴黎晨报》对刘子华进行了专访,并用7个整版进行专题报道(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biography_0001.htm)。论文由巴黎大学科学及技术院院长阿伯尔·海以及当时西方赫赫有名的法国汉学家马伯乐教授审读审查,得到了许多国家的天文学家及哲学家的赞许,引起了法国补尔日天文台台长摩尔和李约瑟等人的极大兴趣和十分关注(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file/bagua.rar)。国内对刘子华做了大量介绍,在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馆是得到认可的,还进行过专题讲座(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report_0003.htm)。原四川省省长也认为著作的出版“决非浪费纸墨”。刘子华对第十颗行星的预测已得到国际国内的某种承认(http://www.bashu.net/service/liuzihua/file/bagua.rar)。
被告方是民在文章中称“没有几个西方人听说过这位‘中国的哥白尼’,也没有任何一部西方科学著作会提到这位来自中国的江湖术士”、“伪造西方科学家的评价,捏造轰动西方科学界的事实”与事实不符。被告方是民认为,从天文学科技文献中检索对刘子华论文的引用,检索结果是零。原告出示的某些天文台、图书馆接到刘子华赠书后出于礼貌的客气答复,不能用来充当学术界的评价。因此,“八卦宇宙论”未获国际认同,“轰动国际天文学界”子虚乌有。

  本院认为: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在国际上有获奖证书,国内外有正式出版物,报刊杂志亦曾引用其理论,刘子华的“八卦宇宙论”是客观存在的。被告方是民在从天文学科技文献中检索不到“八卦宇宙论”,不等于“八卦宇宙论”
不存在。被告方是民认为“八卦宇宙论”在国际上毫无影响、国内专家没有得到认同的评论不能成立。

  (五)关于被告搜狐、新浪、网易在本案应否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

  原告认为,被告搜狐、新浪、网易转载《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为被告方是民发表诋毁、不实言论提供了平台,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被告搜狐、新浪、网易认为,他们转载新闻完全合法,在转载时无行为过错,认为没有侵犯刘子华及其家属的名誉权。

  本院认为:被告搜狐、新浪、网易作为被告方是民文章的转载者,为方是民提供言论传播平台,如方是民的言论涉及侵犯他人权利,作为转载者的被告搜狐、新浪、网易是应当与相关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综上,本院认为:法律赋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法律保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被告方是民在《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中谈到的关于刘子华的相关内容基本失实。且《欺世盗名的“八卦宇宙论”》一文中使用了“欺世盗名”、“荒诞不经”、“近乎笑料”、“胡言乱语”、“炮制谣言”、“江湖术人”、“伪造评价”、“捏造事实”、“蒙骗中国人”等带贬意的词语。这些基本失实的言论及带贬意的词语的描述,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刘子华在学位、论文、理论等问题上造假,从而导致逝者人品、声望、社会评价的降低,给逝者家人造成精神伤害。逝者名誉被毁损的事实成立。因此,被告方是民的失实言论已使逝者名誉受损,构成对逝者名誉权的侵害,被告方是民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方是民称其言论系利用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弘扬科学精神、批判伪科学和歪理邪说,符合我国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可否认批判伪科学是正常现象,但批判伪科学应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和中肯的评论上。被告方是民的言论失实,其言论已超过了法律允许的范围,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被告方是民称其言论系正常的批判伪科学的说法不能成立。……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马 熊

二OO六年十月三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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