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交者: mirror 于 2006-2-10, 07:08:53:
从法律上说“P大”的事儿,基本就失去了胜算。至于想借“P大”的事儿发挥的,尽管发挥好了。
这倒是“P大”法学院长该发言的时候了。这是个“权利”的问题。权利所主张的内容可以商量,但是权利的所在是没有商量的余地的。从法理上看,也就是这么点儿事儿。但是,拎不清的人太多了,不论是P派还是B派。
骂“P大”可以有多种骂法。但是,就是不能用这个拼音的“法律”来说事儿。因为引用了法律,就要用到法理,就给自家挖了“坟墓”。
法盲们需要补的,并不是些法律的条文,也不是什么司法制度。而是些“法理”和“常识”。“P大”没常识,因为他没有用“校产”为“P大”的右派们作出可能的“补偿”。而“P大”的“新生代”也是如此的“法盲”,连些个维护自家权利的话也讲不利索。这才是“P大”的重大过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