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歧视案”不宜本地法院受理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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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Enlighten 于 2006-2-09, 22:17:35:

不久前,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大街上悬挂了写有“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字样的横幅,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河南籍人士的不满。4月15日,郑州市民任诚宇和李东照(均为河南籍)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行为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目前,
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这起全国首例地域歧视案。

  笔者虽非河南人,但和上述两位郑州市民一样,对“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这一标语中所传递出的省籍歧视感同身受,完全支持他们对深圳有关方面的起诉和道歉要求,并认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地域歧视问题的做法值得赞赏,有利于杜绝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不过,对于该案被当地法院受理,笔者认为未必妥当。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2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9条)。显然,作为被告的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的身份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范畴,而且其侵权行为也发生在深圳当地,因此,由深圳而不是河南的法院受理该案,更合乎律法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此案虽然只是由两名郑州公民提起的名誉权诉讼,但被诉的名誉侵权的对象实际上是所有河南籍公民,包括当地法官在内的人士事实上也是受侵害者,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的规定(45条),当地法官有必要对此案予以回避,否则难免陷入“做自己案子的法官”的程序非正义,即使胜诉,也不利于维护判决应有的公信力。

  最后,从地域歧视诉讼的实际社会效果来看,由侵权发生地法院来审理、判决,其警示、防范作用也更为直接、明显,毕竟,歧视是在这里滋生、出现的,要根治这种歧视土壤,当然也应该从歧视产生的源头开始。

  毫无疑问,包括地域歧视在内的各种社会歧视现象,从根本上讲都是囿于迷信和无知的心理偏见,损害的不单单是河南人的名誉,而且是与我们每一个人息息相通的人格尊严,因此,要破除这种精神痼疾,就离不开全体社会成员在严格的法治轨道上的共同参与。

  哪里有歧视就要在哪里反歧视,因为从反地域歧视的角度来说,我们都是“河南人”。(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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