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来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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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cnflag 于 2006-08-18, 01:08:30:

回答: 感情在离婚案件上是要考虑的 由 BerkeleyWolf 于 2006-08-18, 00:39:45:

一、法律规定的哺乳期是一年,在哺乳期内,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一般是判归女方抚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二、所说的“有益原则”,是指双方都要求或者都不要求抚养子女,法院在判决时,尽可能的考虑到子女成长发展的需要,如果男女哪一方能够给子女的成长提供更好的条件和可能,就判归哪一方,一般来说,考虑的范围包括:父母受教育的程度、个人经济能力、道德品质、与子女的感情、家庭环境等等。如果双方都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权,法院有可能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三、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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