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吕法官提起刑事诉讼一案中的客体要件的犯罪构成一事我整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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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JFF 于 2006-08-14, 09:12:54:

原来我有个认识误区,以为客体要件是肖方官司中的被告-方舟子,
这是错的,至少是很片面的。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客体要件是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样将近五百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发表公开信谴责这一判决作为重要证据法理上就
通了,证据也很有力。
回头再看老方在上诉书上的那段话,就明白其用意和道理了。

“该判决极大地损害了我方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恶劣的不良社会影响,败坏了中国司法的国际声誉;四百多名海内外知识分子联名发表公开信谴责这一判决,即是证明。”

这就是此罪所侵害的客体。

舆论哗言谴责吕法官从而给中国司法的声誉蒙丑,这就是吕法官法裁判罪的客体要件。

思想通了,支持对吕法官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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