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诉方案,护照出入境记录也不能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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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xysReader 于 2006-08-02, 10:57:02:

肖诉方案,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判原告肖传国胜诉的理由无一令人信服。

其中,关于原告是否在美国和中国两大学任全职职务的问题,很多网友(及舟子本人)都认为,最有说服力的凭证是肖教授的出入境记录。表面上看来的确如此,但仔细再想一想,可能不确,原因无它:华中科技大学既然能出示肖从2003年9月就回国定居并在该院全职工作的证明,那它也会“证明”肖在美国是为了做国内课题、与美方进行合作研究 - 把这种跨国工作当作国内工作应该是没有异议的。在一审,肖未应舟子的要求出示出入境记录,很可能是为了二审时再出示,让舟子措手不及。

那么最好的办法应该是从美国纽约大学着手,弄到肖任职的证明了?理论上是这样。但从纽约大学弄到这样的证明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即使弄到了证明,华中科技大学校方也可能会坚持说肖在美国做了国内课题,你奈他何。。。争论的结果,大不了肖被纽约大学大学除名,回国来一心一意来当教授。

以上虽为推测,但不无发生的可能。想想中国各种犯罪猖獗,各利益集团为了一己之私利,无视国家法律的尊严,再加上司法腐败,像这样证据确凿的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也得不到公正的解决,我不禁悲从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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