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国内的“分法”是客观存在的,“分法”本身没有“自贬一等”的含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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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者: 秦州刺史 于 2006-07-31, 16:49:31:

回答: 俺不赞成这种中土自贬一等的分法。起码法律上,正式文件上不能如此。 由 甄上瘾 于 2006-07-31, 16:22:39:

只有其他规定如“升职必须有x篇国际期刊文章,国内文章不算”
才是“自贬一等”。

难道“国内新闻”,“国际新闻”的提法有“自贬一等”的含意?
难道“国内期刊”,“国际期刊”的提法有“自贬一等”的含意?

法律上,正式文件上都不应该提了,要按你吕英大姐的解释办,
一律称为国际期刊,对吧?

江汉区这一判决对为提升民族自尊心,自信心而规范日常用语,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案例,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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