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酷刑 ·方舟子· 《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制定于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二年完备,洪武三 十年颁行天下。在此之前,作为决狱标准的是朱元璋亲手写定的《大诰》。明初 处元代法纪纵驰之后,故太祖决定法外用刑,以严刑峻法治乱世,以达到移风易 俗的目的。 见于《大诰》的酷刑,有族诛、凌迟、极刑〔凌迟本已是极刑,则这一极刑 之残酷定甚于凌迟〕、枭令、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去膝盖、剁指、 断手、刖足、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加号令〔至死而止〕、枷项游历〔遍九州 之邑〕、免死发广西拿象、人口迁化外、充军、全家抄没、载罪还职、载罪充书 吏等三十余种,多为《大明律》所无,那项“免死发广西拿象”更是带着几分幽 默,此即所谓法外用刑。而量刑标准,也比《大明律》严酷得多,四十年之中, 据《大诰》所载,凌迟、枭示、族诛有几千案,弃市以下的有一万多案,这些案 子,如果按《大明律》量刑,大多是罪不至死的,有的甚至只该受到轻微的惩罚 ,象官吏隐漏文书不报的,按律只杖八十,收粮违限的,只杖一百,而《大诰》 居然全都用凌迟之刑;有司滥设官吏,按律只杖一百,囚三年,而大诰却是族诛 。真是令人触目惊心! 如此滥用刑罚,也难怪为了浙江的一件假钞案,而“捕获到官,自京至于句 容,其途九十里,所枭之尸相望”,连朱元璋自己也感叹说“其刑甚矣!”〔《 大诰》伪钞四十八〕 而这些酷刑,真可谓设计巧妙,用刑者为了折磨罪人,到了挖空心思的地步 。差不多同时,中世纪基督徒也在想尽种种法折磨迫害异教徒和女巫,两相比较 ,不由让人感叹人性都是一样的,东西方的智慧在这一点上也没什么太大的差别 。而我们也该庆幸这样的时代大概是一去不复返了。 根据《孤树裒谈》等野史的记载,以下列举一些较别出心裁的酷刑: 铲头会:这个刑罚是用来对付“顽民窜避缁流”的,把这些“盲流”抓起来 ,排成行掘坑活埋,只剩头露在地上,然后用大斧削过去,一斧头砍下几颗头来 。 刷洗:把犯人剥光了放在铁床上,浇上沸水,用铁刷刷去皮肉。 枭令:用铁钩钩住犯人的脊骨,吊起来示众。 称竿:把犯人绑在竿上,另一头挂上石头。 抽肠:把犯人绑在竿上,用铁钩钩入谷道,把肠子钩出,再在竿的另一端挂 上石头,犯人的身体向上弹起,肠子也就全钩出来了。 剥皮:每一地的土地庙都是剥皮的场所,称为皮场庙。凡贪赃六十两以上的, 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放在官府公座的旁边,以警告后来的官员。 到了洪武二十八年,该杀的都杀光了,朱元璋觉得天下太平了,自己也老了 ,可以让子孙吃吃现成饭了,于是在这一年的五月下诏禁止酷刑:“朕自起兵至 今四十余年,亲理天下庶务,人情善恶真伪,无不涉历。其中奸顽刁诈之徒,情 犯深重,灼然无疑者,特令法外加刑,意在使人知所警惧,不敢轻易犯法。然此 特权时措置,顿挫奸顽,非守成之君所用长法。以后嗣君统理天下,止守律与大 诰,并不许用鲸、刺、非刂、劓、阉、割之刑。臣下敢有奏用此刑者,文武群臣 即时劾奏,处以重刑。”〔《太祖实录》卷二三九〕这里虽然说“止守律与大诰 ”,但从上下文关系看,他是不要后人守大诰的,一切以《大明律》为准。他自 己确实也是希望自己的子孙不要象自己那样依靠严刑峻法治国的,有一次与太子 出郊,指着路旁的荆树教育太子说:“古人用此为扑刑,以其能去风,虽伤不杀 人。古人用心仁厚如此,儿当念之。”〔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三十二〕晚年太 孙参政,改重刑七十三条,朱元璋也很赞赏,说:“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 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明史》卷九十三〕 洪武之后,对死刑的执行大体上按照《大明律》,以上的那些酷刑算是消失 了。《大明律》对死刑的规定还算是相当人道的,只有斩、绞两种。但此外还有 不列于五刑的凌迟,专门用于对付大逆不道。凡是凌迟处死的,按例要杀三千三 百五十七刀,即所谓千刀万剐,每十刀一歇一吆喝,最后一刀才是斩首。行刑时 在旁边架一丫形木杆,挖出肝腑后放在上面示众。国人似乎自古以来就喜欢看杀 人,看凌迟时更是“人集如山,屋皆人覆”〔计六奇《明季北略》卷十五〕 1994、1、9